- 10.2.1 用戶室內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不應大于表10.2.1 的規定。
表10.2.1 用戶室內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表壓MPa) | ||
燃氣用戶 | 最高壓力 | |
工業用戶 | 獨立、單層建筑 | 0.8 |
其他 | 0.4 | |
商業用戶 | 0.4 | |
居民用戶(中壓進戶) | 0.1 | |
居民用戶(低壓進戶) | <0.01 |
2 管道井內的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不應大于0.2MPa;
3 室內燃氣管道壓力大于0.8MPa的特殊用戶設計應按有關專業規范執行。
- 10.2.14 燃氣引入管敷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引入管不得敷設在臥室、衛生間、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發電間、配電間、變電室、不使用燃氣的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電纜溝、暖氣溝、煙道和進風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氣引入管宜設在廚房、走廊、與廚房相連的封閉陽臺內(寒冷地區輸送濕燃氣時陽臺應封閉)等便于檢修的非居住房間內。當確有困難,可從樓梯間引入,但應采用金屬管道和且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室外。
3 商業和工業企業的燃氣引入管宜設在使用燃氣的房間或燃氣表間內。
4 燃氣引入管宜沿外墻地面上穿墻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彎曲處應加不小于DN15清掃用三通和絲堵,并做防腐處理。寒冷地區輸送濕燃氣時應保溫。
引入管可埋地穿過建筑物外墻或基礎引入室內。當引入管穿過墻或基礎進入建筑物后應在短距離內出室內地面,不得在室內地面下水平敷設。 -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和地上密閉房間敷設燃氣管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凈高不宜小于2.2m。
2 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房間換氣次數不得小于3次/h;并應有獨立的事故機械通風設施,其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
3 應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設備。
4 應采用非燃燒體實體墻與電話間、變配電室、修理間、儲藏室、臥室、休息室隔開。
5 應按本規范第10.8節規定設置燃氣監控設施。
6 燃氣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3條要求。
7 當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其他管道的外側。
8 地下室內燃氣管道末端應設放散管,并應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應保證吹掃放散時的安全和衛生要求。
注:地上密閉房間包括地上無窗或窗僅用作采光的密閉房間等。 - 10.2.23 敷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和地上密閉房間以及豎井、住宅汽車庫(不使用燃氣,并能設置鋼套管的除外)的燃氣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閥門、閥件的公稱壓力應按提高一個壓力等級進行設計;
2 管道宜采用鋼號為10、20的無縫鋼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屬管材;
3 除閥門、儀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壓管道外,均應烽接和法蘭連接;應盡量減少焊縫數量,鋼管道的固定焊口應進行100%射線照相檢驗,活動焊口應進行10%射線照相檢驗,其質量不得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36-98中的Ⅲ級;其他金屬管材的焊接質量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 10.2.24 燃氣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過易燃易爆品倉庫、配電間、變電室、電纜溝、煙道、進風道和電梯井等。
- 10.2.25 燃氣水平干管宜明設,當建筑設計有特殊美觀要求時可敷設在能安全操作、通風良好和檢修方便的吊頂內,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3條的要求;當吊頂內設有可能產生明火的電氣設備或空調回風管時,燃氣干管宜設在與吊頂底平的獨立密封∩型管槽內,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動百葉或帶孔板。
燃氣水平干管不宜穿過建筑物的沉降縫。 - 10.2.26 燃氣立管不得敷設在臥室或衛生間內。立管穿過通風不良的吊頂時應設在套管內。
- 10.2.27 燃氣立管宜明設,當設在便于安裝和檢修的管道豎井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立管可與空氣、惰性氣體、上下水、熱力管道等設在一個公用豎井內,但不得與電線、電氣設備或氧氣管、進風管、回風管、排氣管、排煙管、垃圾道等共用一個豎井;
2 豎井內的燃氣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10.2.23條的要求,并盡量不設或少設閥門等附件。豎井內的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不得大于O.2MPa;燃氣管道應涂黃色防腐識別漆;
3 豎井應每隔2~3層做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進行防火分隔,且應設法保證平時豎井內自然通風和火災時防止產生“煙囪”作用的措施;
4 每隔4~5層設一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上、下兩個報警器的高度差不應大于20m;
5 管道豎井的墻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 10.2.30 燃氣支管宜明設。燃氣支管不宜穿過起居室(廳)。敷設在起居室(廳)、走道內的燃氣管道不宜有接頭。
當穿過衛生間、閣樓或壁柜時,燃氣管道應采用焊接連接《金屬軟管不得有接頭),并應設在鋼套管內。 - 10.2.36 室內燃氣管道與電氣設備、相鄰管道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表10.2.36的規定。
表10.2.36 室內燃氣管道與電氣設備、相鄰管道之間的凈距 | ||||
管道和設備 | 與燃氣管道的凈距(cm) | |||
平行敷設 | 交叉敷設 | |||
電氣設備 | 明裝的絕緣電線或電纜 | 25 | 10 (注) | |
暗裝或管內絕緣電線 | 5 (從所做的槽或管子的邊緣算起) | 1 | ||
電壓小于 1000V 的裸露電線 | 100 | 100 | ||
配電盤或配電箱、電表 | 30 | 不允許 | ||
電插座、電源開關 | 15 | 不允許 | ||
相鄰管道 | 保證燃氣管道和相鄰管道的安裝和維修 | 2 |
2 當布置確有困難,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適當減小凈距。
- 10.2.37 沿墻、柱、樓板和加熱設備構件上明設的燃氣管道應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管支架、管卡、吊卡等固定件的安裝不應妨礙管道的自由膨脹和收縮。
- 10.2.38 室內燃氣管道穿過承重墻、地板或樓板時必須加鋼套管,套管內管道不得有接頭,套管與承重墻、地板或樓板之間的間隙應填實,套管與燃氣管道之間的間隙應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 10.3.1 燃氣用戶應單獨設置燃氣表。
燃氣表應根據燃氣的工作壓力、溫度、流量和允許的壓力降(阻力損失)等條件選擇。
10.3.2 用戶燃氣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安裝在不燃或難燃結構的室內通風良好和便于查表、檢修的地方。
2 嚴禁安裝在下列場所:
1)臥室、衛生間及更衣室內;
2)有電源、電器開關及其他電器設備的管道井內,或有可能滯留泄漏燃氣的隱蔽場所;
3)環境溫度高于45℃的地方;
4)經常潮濕的地方;
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蝕或有放射性物質等危險的地方;
6)有變、配電等電器設備的地方;
7)有明顯振動影響的地方;
8)高層建筑中的避難層及安全疏散樓梯間內。 - 10.4.1 居民生活的各類用氣設備應采用低壓燃氣,用氣設備前(灶前)的燃氣壓力應在0.75~1.5Pn的范圍內(Pn為燃具的額定壓力)。
- 10.4.2 居民生活用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
- 10.4.3 住宅廚房內宜設置排氣裝置和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 10.4.4 家用燃氣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灶應安裝在有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的廚房內。利用臥室的套間(廳)或利用與臥室連接的走廊作廚房時,廚房應設門并與臥室隔開。
2 安裝燃氣灶的房間凈高不宜低于2.2m。
3 燃氣灶與墻面的凈距不得小于1Ocm。當墻面為可燃或難燃材料時,應加防火隔熱板。
燃氣灶的灶面邊緣和烤箱的側壁距木質家具的凈距不得小于20cm,當達不到時,應加防火隔熱板。
4 放置燃氣灶的灶臺應采用不然燒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應加防火隔熱板。
5 廚房為地上暗廚房(無直通室外的門和窗)時,應選用帶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并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自動切斷閥和機械通風設施,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應與自動切斷閥和機械通風設施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