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設置外窗,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7。
7.2.4 住宅應能自然通風,每套住宅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5%。
8.4.4 套內的燃氣設備應設置在廚房或與廚房相連的陽臺內。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嚴禁設置液化石油氣用氣設備、管道和氣瓶。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設置人工煤氣、天然氣用氣設備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內燃氣管道不得敷設在臥室、暖氣溝、排煙道、垃圾道和電梯井內。
8.4.8 住宅內設置的燃氣設備和管道,應滿足與電氣設備和相鄰管道的凈距要求。
8.4.9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排出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多臺設備合用一個煙道時不得相互干擾。廚房燃具排氣罩排出的油煙不得與熱水器或采暖爐排煙合用一個煙道。
11.0.4 用戶應正確使用住宅內電氣、燃氣、給水排水等設施,不得在樓面上堆放影響樓蓋安全的重物,嚴禁未經設計確認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動承重結構、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觀,不得拆改水、暖、電、燃氣、通信等配套設施。
11.0.5 對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外墻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戶不得自行拆改或占用。